漳州尚住移动房有限公司“3.13”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福鼎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1-04-26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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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31240分许,位于福鼎市店下镇东岐村四斗自然村地块(350982-LA-A-02),发生一起由漳州尚住移动房有限公司所属的一活动房工人在喷漆施工作业时,1名工人意外从二层坠落,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事故。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1322日,福鼎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漳州尚住移动房有限公司3.13”一般事故调查组,市住建局局长刘晓明担任组长,店下镇政府、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和市应急局等乡镇、单位相关人员作为成员,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调查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1. 漳州住移动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2XXBK325,法人:范**(身份证号码:34*************22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公司住所为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吴宅村324国道旁。该公司成立于20161229日,经营范围:移动房制造,安装,销售;彩钢夹芯板,C型钢,彩钢瓦楞板,岩棉板,彩钢瓦,纸蜂窝瓦楞板,通风机的生产,销售;钢结构制作,安装。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李**(死者),身份证号码:34*************318 ,家庭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凉泉乡韩店村前屋907号,系漳州住移动房有限公司工人。

2.王**,家庭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凉泉乡团山村王老屋696号,身份证号码:34*************316,系漳州住移动房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公司法人范平梅的丈夫)。

3.范**,家庭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长玲镇后埠村同西组036,身份证号码:34*************216,系漳州住移动房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

(三)事故现场周边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福鼎市店下镇东岐村四斗自然村地块,编号:350982-LA-A-02(经八路与纬八路交汇西侧,宝溪河道以北约250米处)。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12月中旬左右,漳州住移动房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思亲在福鼎市店下东岐村周边寻找可制作移动板房的空地,便于向外来人员出租和出售使用。王思亲询问东岐村村民邓正原,东岐村是否有闲置空地用来制作移动板房,邓正原便指向东岐村四斗自然村闲置2年空地,告知王思亲,此地为其亲戚的,现委托其向外出租,其认为在此处制作移动板房较合适。由于时间比较紧急,王思亲在与邓正原洽商出租事宜的同时,便在该地块处擅自动工建设移动板房。

2021313日中午1240分许,该公司喷漆工人李正兵在午饭后,因看到现有场地内,部分移动板房外墙面油漆未完工,便自行独自带上喷漆工具,攀登梯子登上二层,其未认真核实梯子是否牢固(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4.1.5条规定: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便站上梯子进行喷漆作业(高度离地面4.5米左右),由于梯子现场未安放牢固倾倒,造成其从移动板房二层跌落至一层地面,头部先着地并出血。在场工人文强看见后立即拨打110120电话,在场工人王俊峰拨打公司负责人王思亲电话后,负责人王思亲到场通知家属告知情况。当日1310分,120救护人员现场确认李正兵死亡

  事故发生后,公司负责人王思亲随即向属地乡镇店下镇政府报告事故情况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指派福鼎市公安局店下镇派出所干警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和现场保护工作,并对现场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福鼎市应急管理局和住建局接到事故上报后也派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同时店下镇政府和漳州尚住移动房有限公司立即组织开展善后处置等工作。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起事故应急响应及时,事故救援较为迅速,现场处置较为得当,救援开展较为有序,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善后处理情况

漳州住移动房有限公司和死者李正兵家属双方调解,2021316日,双方达成赔偿意向并签订协议书,漳州住移动房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抚恤金111万元,现赔偿款已支付到位,死者已经火化并安葬。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李正兵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1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李正兵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喷漆操作时(该操作存在高处作业),其未认真核实梯子是否牢固(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4.1.5条规定: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便站上梯子进行喷漆作业(高度离地面4.5米左右),由于梯子现场未安放牢固倾倒,造成其从移动板房二层跌落至一层地面,致其坠落死亡,是造成本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漳州住移动房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安全生产管理缺失: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欠缺,施工组织方案的安全措施可操作性不强,在作业过程中未能有效实施2.未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能认识到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3.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现场检查不严,对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使用监督不到位,未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漳州住移动房有限公司 3.13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故有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漳州住移动房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未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对现场安全检查不严,对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监督不到位,未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存在安全生产管理缺失,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由福鼎市应急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有关人员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李**,在喷漆操作时,因其未认真核实梯子是否牢固(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4.1.5条规定: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便站上梯子进行喷漆作业,由于梯子现场未安放牢固倾倒,造成其从移动板房二层跌落至一层地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2.王**,是该项目安全生产实际责任人,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安全生产管理缺失,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生产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福鼎市应急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3.范**未按要求有效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未及时排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现场人员违规操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缺失,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漳州尚住移动房有限公司依照公司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

1.漳州住移动房有限公司今后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抓好安全防护。在高处作业前,做好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认真检查,有效防范高处坠落事故,坚决杜绝不安全作业行为。该公司应从此次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2.店下镇人民政府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提高群众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规则。对属地内建设场地要加大巡查力度,对无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建设的行为要及时制止,排除事故隐患并严厉查处,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附件:漳州住移动房有限公司3.13一般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漳州住移动房有限公司3.13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