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兰*当,男,畲族,1962年07月0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浮柳村兰厝35号,居民身份证号:33******534,系宁德创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人,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2、吴*满,男,汉族,1972年06月0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国宝路1号金谷湖畔嘉园8幢1梯1903室,居民身份证号:35******018,系宁德创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3、吴*环,男,汉族,1983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南东湖路20号日月星城E区3幢305室,居民身份证号:35******036,系宁德创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4、林*,男,汉族,1995年01月0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沙埕镇水生村海滨中路253号,居民身份证号:35******532,系宁德创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安全员。
5、王*狮,男,汉族,1969年12月0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叠石乡马尾村过坑仔34号,居民身份证号:35******030,系宁德创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雇佣拖拉机司机。
6、吴*回,男,汉族,1964年05月0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代溪镇北圪村110号,居民身份证号:35******018,系宁德创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人。
事故现场位于福鼎市桐城宝庙村沁丰园厂区门口(与点头镇马洋村交界)。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9年7月16日宁德创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吴荣满与拖拉机司机王念狮联系,要求其7月17日将存放在桐城宝庙村沁丰园厂区门口的水泥电线杆拉到山前兰田双岳工业区,7月17日13时左右王念狮与吴荣满联系,要求公司派两名小工帮忙装卸电线杆,于是吴荣满电话联系了兰俊当和吴善回,兰俊当和吴善回在出发去宝庙村之前到公司开了《安全施工作业票》,俩人在14时10分到达宝庙村沁丰园厂区门口,三人在吊装作业现场未安排专人指挥及未做任何吊装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和作业前安全检查、确认的情况下开始吊装作业,作业现场共要拉走四根水泥电线杆,每根十米长,重1400斤左右,在拖拉机的两侧各装载两根电线杆,王念狮站在拖拉机车斗里负责指挥,吴善回与兰俊当在拖拉机的一侧两边(一前一后),负责同时使用手拉葫芦将地上的水泥电线杆装上车,14时30分左右第一根电线杆拉上车并固定好,之后两人准备安装第二根时,第一根电线杆由于固定铁链断裂突然坠落下来,正好砸中电线杆下方的兰俊当头部。王念狮立即报警,14时36分吴善回打电话通知吴荣满和吴荣环,14时50分吴荣环和120急救车先后赶到现场,立即对伤者进行详细检查,经120急救医生现场确认兰俊当已经死亡,随后吴荣环让吴善回去死者家里通知其家属。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指派桐城派出所出警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了解:通知相关车辆将尸体运送至福鼎市殡仪馆;将现场人员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调查。同时桐城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开展善后处置等工作,7月19日,宁德市创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吴荣满和兰俊当家属就赔偿相关事宜进行协商,通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所有费用共计138万元,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所有赔偿金于7月31日前已赔付到位,死者已火化。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宁德市创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人兰俊当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138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兰俊当,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在吊物下进行作业;(2)未在专人指挥下进行作业;(3)吊装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未检查设施安全装置及吊索具是否符合安全使用条件。其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宁德市创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安全管理缺失:(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2)未严格执行现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吊装施工作业前未告知作业人员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等;(3)吊装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未检查设施安全装置及吊索具是否符合安全使用条件;(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每月一次的安全工作例会及员工的安全教育学习未落实到位。以上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间接的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2、吴荣满,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存在安全管理缺失:(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2)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未认真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上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间接的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3、吴荣环,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管理缺失:(1)施工作业前未告知作业人员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等;(2)施工现场未派专人指挥。以上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间接的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4、林俊,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存在安全管理缺失:(1)施工作业前未告知作业人员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等;(2)未组织本单位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上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间接的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5、王念狮,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吊装工具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2)吊装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未检查设施安全装置及吊索具是否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以上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间接的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研究认定:福鼎市桐城街道宝庙村“7.17”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事故有关责任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宁德市创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安全管理缺失,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福鼎市应急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有关人员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兰*当,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建议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2、吴*满,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存在安全管理缺失,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由福鼎市应急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3、吴*环,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存在安全管理缺失,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宁德市创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按内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4、林*,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到位,存在安全管理缺失,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宁德市创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按内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5、王*狮,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福鼎市农业农村局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宁德市创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今后要加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
(二)国网福建福鼎市供电公司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督促辖区内电力施工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三)福鼎市农业农村局要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全面加强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督促农业机械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督促相关农业机械规范经营行为和安全管理,保障安全。
(四)建议由福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函告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宁德市创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今后要加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福鼎市桐城街道宝庙村“7.17”一般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福鼎市桐城街道宝庙村“7.17”一般事故调查组
2019年9月3日
附件:
福鼎市桐城街道宝庙村“7.17”一般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