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太姥山镇比湾小区100号前空地路段 “5·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应急局 发布时间: 2018-12-25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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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太姥山镇比湾小区100号前空地

路段 “5·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5100817分许,在福鼎市桐松线太姥山镇比湾小区100号门前空地挪车时,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二轮电动车,造成1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福鼎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局长为组长,市纪委(监察委)、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大队、市安监局、市运管所、太姥山镇人民政府等单位(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组成的福鼎市太姥山镇比湾小区100号前空地路段 “5·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基本概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CV93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孙明国,品牌型号:豪泺牌ZZ4257N3237CZ,车辆识别代号:LZZ5CGSB1BA611172,发动机号码:110307309497,检验有效期至20195月,后挂苏C10Z9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人孙明国,品牌型号大翔牌STM9401CLXE,车辆识别代号:LA99JRC36A2STM785,发动机号码:无,检验有效期至20195月,车辆交强险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

  2、无牌二轮电动车,品牌型号:绿源牌,车架号:069321210102929,电机号:LYDM430CSB510LYYMK062838,车辆无保险。

   (二)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1、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柳泉镇北墩村16号,居民身份证号:320323********5458,持有A2驾驶证,档案编号:320300189807,初次领证时间:20000314日,系肇事车辆苏CV93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苏C10Z9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该车实际所有人,在本起事故中未受伤。

2、黄**,户籍所在地: 福建省福鼎市秦屿镇牛栏岗备湾112号,居民身份证号:352224********3723,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二轮电动车驾车人,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道路位于福鼎市(桐松线42KM处旁)太姥山镇比湾小区100号门前一处空地,该现场为砂土路面,路面凹凸,有积水,无交通标志标线。

    (四)现场勘查情况及相关证据

福鼎市公安局交大队当日接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有关事故报警的指令后,即派值班民警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勘查及事故原因调查和驾驶人责任认定等相关工作。

1、现场勘查情况

1)刘海驾驶苏CV93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苏C10Z9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福鼎市太姥山镇比湾小区100号门前空地处挪车。

2)黄秀英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从福鼎市太姥山镇区开往福鼎市太姥山镇比湾小区方向。

3)苏C10Z9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身右侧碰刮无牌二轮电动车,致黄秀英倒地后被苏C10Z9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左右轮碾压。

4)刘海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盲目调头。

2、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1)依据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对车辆苏CV93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苏C10Z9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鉴定报告(闽宁司鉴[2018]鼎车检字第3107号):①牵引车前左右大灯、前后转向灯及后左右尾灯均完好,工作正常。②被牵引车后右尾灯及后右转向灯均完好,工作正常。③被牵引车后左尾灯及后左转向灯均无工作信号,不符合技术规范。④该车转向系设备完好,工作正常。⑤牵引车第一轴至第二轴之间的回路阀管路存在轻微漏气现象,不符合技术规范。⑥其它制动系设备完好,未见异常。

2)依据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对无牌二轮电动车的鉴定报告(闽宁司鉴[2018]鼎车检字第310631061号):①该车前大灯、后尾灯、前左转向灯及后右转向灯均损坏无工作信号,均为新痕迹,属事故所致。②该车前右转向灯及后左转向灯等设备的灯光信号均工作正常。③该车方向把及转向前叉轴均变形损坏,均为新痕迹,属事故所致。④该车前轮制动手把变形卡滞,造成前轮制动无法工作,为新痕迹,属事故所致。⑤该车后轮制动系设备完好,工作正常。

  (3)黄秀英的尸体检验结果如下:

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鼎公鉴[2018]214号)检验结论:黄秀英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碾压至多脏器破裂并窒息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值班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结合有关现场监控视频资料显示:201805100817分许,刘海驾驶车牌号为苏CV93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苏C10Z9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福鼎市桐松线太姥山镇比湾小区100号门前空地挪车时,与由黄秀英驾驶的从福鼎市太姥山镇区开往太姥山镇比湾小区方向的无牌二轮电动车相碰刮,致黄秀英倒地后被苏C10Z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碾压,造成黄秀英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黄秀英1人死亡及无牌二轮电动车损坏等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刘海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事发路段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盲目调头,其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黄秀英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间接的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研究认定:太姥山镇比湾小区100号前空地段“5.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事故有关责任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提出如下意见:

1、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盲目调头,导致事故发生,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移送办理)。

2、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的违反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因其在本起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福鼎市交通管理部门今后要加强对路面道路交通监管,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二)建议由福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函告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今后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附件:福鼎市太姥山镇比湾小区100号前空地路段“5.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福鼎市太姥山镇比湾小区100号前空地路段

      “5.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894

 

   

 

 

 

 

 

 

 

 

 

 

 

 

 

附件:

    福鼎市太姥山镇比湾小区100号前空地路段             5.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