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鼎市沙埕镇南镇村“7.3”海上渔业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

来源:沙埕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8-12-25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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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鼎市沙埕镇南镇村“7.3”海上渔业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

 

20187月2日23时左右,福鼎市沙埕镇南镇村徐**所有的“三无”船舶(船上人员共6人),于闽东渔场(东经122度54分、北纬26度48分)作业时,该船上船员唐**在生产作业期间不慎落水溺亡,造成船上船员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福鼎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为组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总工会、市公安边防大队和沙埕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有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并对有关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的意见。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生事故船舶等有关情况

(一)船舶情况

福鼎市沙埕镇南镇村徐**所有的“三无”船舶,钢质,船长31米,主机功率540马力,属于无登记无国籍无检验的“三无”船舶,船主兼船长为徐**。

(二)船员编配情况

该船本航次共有船员6人,分别是:

船主兼船长徐**,福鼎市沙埕镇南镇村人,身份证号码:35*************514,手机153****3617;

船员张**,福鼎市沙埕镇南镇村人,身份证号码:35*************513,手机:135****96243;

船员白**,福鼎市店下镇硋窑村人,身份证号码:35*************532;

船员李**,福鼎市沙埕镇南镇村人,身份证号码:35*************614,手机:135****5272;

船员刘**,福鼎市沙埕镇南镇村人,身份证号码:35*************512,手机:158****9157;

船员唐**(死者),福鼎市沙埕镇南镇村人,身份证号码:35*************610。

(三)天气海况和事故水域通航环境情况

福建省海洋预报台2018年7月2日海洋天气记录:由于受第7号台风“派比安”影响,7月2日17时至3日17时闽东渔场海域7级阵风8-9级,浪高3.0~4.5米大到巨浪转2.3~3.3米中到大浪,风向偏西南风。

(四)相关情况

勘察情况:现场勘查时未发现船舶有其他异常情况。

保险情况:福鼎市沙埕镇南镇村徐**所有的“三无”船舶投保大地保险公司渔工保险6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8年6月30日23时左右福鼎市沙埕镇南镇村徐**所有的“三无”船舶离开南镇码头,该船在伏季休渔期间出海,行驶停靠在元当码头,7月1日凌晨03时离开元当码头出海进行违法违规作业,7月2日晚23时左右船舶行驶至闽东渔场(北纬26度48分、东经122度54分)作业,由于受第7号台风“派比安”影响,事发海域风浪较大。船上五人在甲板上下网,船员唐**未穿着救生衣及船员李**在右舷下网,因风浪太大,船舶严重向右倾斜,当时一个海浪打到船上,船员李**站在唐招善前面,李**避开了海浪,海浪过后李**回头察看唐**情况,发现其失足被海浪卷入海里,船长徐**立马调转船头搜救唐**,发现其面部朝下浮在海面上,大家将唐**打捞至甲板后对轮流其进行按压胸腔、进行人工呼吸等紧急施救,当时已没有生命迹象,徐**将船舶开回南镇码头,7月3日06时船舶抵达南镇码头,医生现场确认唐**已死亡,并将情况告知南镇村委会。

事故发生后,福鼎市及沙埕镇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将事故有关情况上报。同时福鼎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无经济损失。

死者:唐**,福鼎市沙埕镇南镇村人,身份证号码:35*************610,该船舶雇佣船员。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2018年6月30日23时左右福鼎市沙埕镇南镇村徐**所有的“三无”船舶离开南镇码头,7月2日晚23时左右船舶行驶至闽东渔场(东经122度54分、北纬26度48分)作业,作业时突遇风浪使该船向右舷发生严重倾斜和海浪拍击,导致唐**不慎失足落水死亡。

(二)间接原因

该船属“三无”船舶,并且在伏季休渔期间违规出海作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海上生产作业期间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判;船员临水作业未穿救生衣等原因间接导致死亡事故的发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本次福鼎市沙埕镇南镇村徐**所有的“三无”船舶船员唐招善死亡事故是一起海上渔业一般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1、徐**,福鼎市沙埕镇南镇村人,为船舶船主兼船长,徐**无有效证件违规驾驶“三无”船舶在伏休期间且在风力超出航行核定标准情况下出海作业,未遵守有关水上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负有直接责任。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及处置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的意见》(闽政办〔2015〕29号)文件规定,该船舶属于涉渔“三无”船舶,建议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徐**所有的涉渔“三无”船舶没收拆解。

2、福鼎市沙埕镇南镇村徐**所有的“三无”船舶船上四名雇佣船员张**、白**、李**、刘**在明知道该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出海生产的情况下,盲目服从船主的指令擅自出海偷捕,没有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议沙埕镇人民政府予以教育警告处理。

3、唐**,福鼎市沙埕镇南镇村人,生前系船舶雇佣船员,在明知道该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出海生产的情况下,盲目服从船主的指令擅自出海偷捕,没有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负次要责任,鉴于其已在本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

2、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沙埕镇政府与南镇村委会应加强对辖区内渔业船舶及“三无”船舶安全生产的管理,摸清底数,杜绝新增“三无”船舶出现;

3、强化渔船伏季休渔的管控工作,严禁伏休期间船舶携带渔具、网具,要求所有船舶船进港、网入库、人上岸;

4、加强海上渔业执法力度,积极查处涉渔违法违规渔船,防止渔船出海从事违法违规作业;

5、加大思想教育力度,深入宣传相关政策法规,提升渔民的守法意识;

6、公安边防、海事、渔业、乡镇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采捕交易红珊瑚等违法活动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闽委办〔2014〕6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及处置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的意见》(闽政办〔2015〕29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海上涉渔“三无”船舶管理工作,确保海上作业安全。

 

福鼎市沙埕镇南镇村“7.3”

                     海上渔业一般事故调查组

2018年9月5日

 

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