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管阳镇晏溪31号房前路段“4.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应急局 发布时间: 2018-12-25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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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19日17时30分许,在福鼎市管阳镇晏溪31号房前路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1人死亡、两人受伤及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福鼎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局长为组长,市纪委(监察委)、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大队、市应急局、市运管所、管阳镇人民政府等单位(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组成的福鼎市管阳镇晏溪31号房前路段“4.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基本概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建瓯市盛宇物流有限公司:为发生本次事故的车牌号闽H260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HF118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法定代表人:江**,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建瓯市中国笋竹城C区8号地块D区,营业期限:2011年08月11日至2041年08月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581101036N,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仓储(不含危险品)服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闽交运管许可南字350783002662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证件有效期:2014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16日。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闽H260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建瓯市盛宇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4T1A1,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2H1F58880,发动机号码:52927412,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闽HF118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 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建瓯市盛宇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号:闽峰牌FDF9403,车辆识别代号:LA93LNAFXH1LDF219,发动机号码:无,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道路运输证》证号:闽交运管南字350783203054,证件有效期:2018年11月,车辆交强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

  2、闽JT215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林**,品牌型号:豪爵牌HJ125-8E,车辆识别代号:LC6PCJ2J4B0082315,发动机号码:DZ137191,有效期:2018年8月,车辆交强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

  (三)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1、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东峰镇东溪口村48号,居民身份证号:35*************553,持有A2E驾驶证,档案编号:350700071923,初次领证时间:2013年08月03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3507830020208002754,系肇事车辆闽H260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HF118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驾驶人、该车实际所有人,在本起事故中未受伤。

  2、林**,户籍所在地: 福建省柘荣县富溪镇横龙坑村岗后13号,居民身份证号:35*************512,系闽JT215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车人,在本起事故中受伤。

  3、林**,户籍所在地: 福建省柘荣县富溪镇横龙坑村岗后1号,居民身份证号:35*************515,系闽JT215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员,在本起事故中当场死亡。

  4、林**,户籍所在地: 福建省柘荣县富溪镇横龙坑村里楼2-2号,居民身份证号:35*************528,系闽JT215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员,在本起事故中受伤。

  5、江**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东峰镇东溪口村57号,居民身份证号:35*************51X,系建瓯市盛宇物流有限公司经理。

  (四)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道路位于福鼎市管阳镇晏溪31号房前路段(管沈线1.3KM),该路段呈一般平直路面,东往福鼎市管阳镇西阳村方向,南往福鼎市管阳镇区方向,路宽6米,路面未施划标线,水泥路面干燥。

  (五)现场勘查情况及相关证据

  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当日接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有关事故报警的指令后,即派值班民警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勘查及事故原因调查和驾驶人责任认定等相关工作。

  1、现场勘查情况

  (1)杜*德驾驶闽H260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HF118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从福鼎市管阳镇区方向往管阳镇西阳村方向行驶。

  (2)林*佺驾驶闽JT215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鼎市管阳镇晏溪自然村方向往管阳镇区方向行驶。

  (3)林*佺驾驶闽JT215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林贤木、林凤英。

  (4)闽H260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HF118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车体左侧第三轴轮胎挡泥板及第三轴、四轴之间的栏板上均可见有碰刮痕迹。

  (5)闽H260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HF118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事故路段经鉴定,行驶速度区间值为65km-73km,属超速行驶。

  (6)杜*德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靠右行驶。

  (7)林*佺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

  (8)林*佺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2、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1)依据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对车辆闽H260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HF118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的鉴定报告(闽宁司鉴[2018]车检字第3086号):①牵引车前右远光灯无工作信号,为旧痕迹,不符合技术规范。②牵引车前左远近光灯、前右近光灯、前后转向灯及后左右尾灯均完好,工作正常。被牵引车后左右尾灯及后左右转向灯均完好,工作正常。③该车转向系设备完好,工作正常。④该车制动系设备完好,工作正常。

  (2)林*木的尸体检验结果如下:

  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鼎公鉴[2018]177号)检验结论:林*木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8年04月19日今晚,福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台接到报警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值班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取证。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结合有关现场监控视频资料显示:2018年04月19日17时30分许,杜良德驾驶车牌号为闽H260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HF118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从福鼎市管阳镇区往管阳镇西阳村方向行驶,途经福鼎市管阳镇晏溪31号房前路段(管沈线1.3KM)时,与对向由林*佺驾驶的从福鼎市管阳镇晏溪自然村方向往管阳镇区方向行驶的闽JT215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林*木、林*英)会车时发生碰撞,闽JT215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侧翻,造成林*木当场死亡、林*佺、林*英两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林*木1人死亡,林*佺、林*英两人受伤及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等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肇事车辆驾驶人杜*德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超速行驶,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靠右行驶,其行为与本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建瓯市盛宇物流有限公司日常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工作不够到位,存在安全管理缺失。一是未能有效教育和督促驾驶人杜良德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二是日常开展隐患排查不够到位,未能及时排查肇事车辆的前右远光灯无工作信号,不符合技术规范存在从事道路运输生产运营的行车安全隐患;三是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以上事实与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2、林*佺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研究认定:福鼎市管阳镇晏溪31号房前路段“4.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事故有关责任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瓯市盛宇物流有限公司日常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工作不够到位,存在安全管理缺失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福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函告建瓯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

  (二)有关人员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杜*德,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超速行驶,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靠右行驶,其行为与本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对本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移送办理)。

  2、江*健 ,存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由福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函告建瓯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3、林*佺,存在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违反行为,对本起事故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由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给予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建瓯市盛宇物流有限公司今后要落实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好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单位有关安全操作规范,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安全驾驶。要开展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同时要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纠正从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生产安全意识。

  (二)福鼎市交通管理部门今后要加强对路面道路交通监管,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三)建议由福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函告建瓯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今后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确保道路运输生产安全。

  附件:福鼎市管阳镇晏溪31号房前路段“4.19”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福鼎市管阳镇晏溪31号房前路段“4.19”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8年8月13日

  附件:

  福鼎市管阳镇晏溪31号房前路段“4.19”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