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万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滨海大道二期项目前期工程“5•4”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应急局 发布时间: 2018-12-25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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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万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滨海大道

二期项目前期工程“54”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18549时许,福建省万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福鼎市滨海大道二期项目前期工程“三通一平”临时用电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使用机械(吊装设备)拔除电杆时不慎将电杆连同一名电力工作人员杨郑玉甩到约10米高空后坠落,造

成一人(杨郑玉)当场死亡的一般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福鼎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住建局局长为组长,市总工会、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和点头镇人民政府等单位(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组成的该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查阅有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进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福建省万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572990898R,法定代表人:张义开,公司住所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9号天马小区123#楼四号店面。该公司成立于201154日,经营范围为输变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土建工程等。本次事故发生地点为该公司在滨海大道二期项目前期工程施工现场(福鼎市点头镇马洋村)。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549时许,福建省万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队李石兴、杨郑玉和林阿住等7人在福鼎市点头镇马洋村移除一根电杆(电杆长约12米,一端埋入地下约1.7米),施工人员一起搭好吊装设备(高度约7米),然后用一根钢丝绳一端固定在架子的顶端,另一端由杨郑玉固定在电杆上。固定完架子和电杆后,由四人分成两组轮流摇动齿轮慢慢将电杆拔起,在电杆的底部全部出土后,杨郑玉就从正面抱住电杆底部,李石兴从侧面抱住电杆。920分许,在杆的底部被抬起距地三十厘米左右,由于钢丝绳固定电杆的点不够高,杆的顶部太重,底部会被翘起来,李石兴意识到这点,立即松手,并叫杨郑玉也赶快松手,但是杨郑玉还来不及松手,就被翘起来的杆的底部一起甩到约10米高空,随即被摔到地上。当杨郑玉摔到地上后,还有一点呼吸,其他工人立即拨打120955120救护车到达,经医生现场检查后,确认杨郑玉已经死亡。

事故发生后,福建省万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及时组织抢救。当天上午11时许,点头派出所民警江天秋及马洋村副书记余作意及时赶到事故现场查看情况,了解杨郑玉死亡的事故经过,并通知相关车辆将尸体运送至福鼎市殡仪馆。当天下午,点头派出所将事故情况通知杨郑玉家属,并将万明公司滨海大道临时用电项目负责人陈承左及其他在场工人带至派出所调查。201855日,点头派出所召集万明公司相关负责人和杨郑玉家属调解赔偿相关事宜。2018511日,死者家属章荣、杨俊、杨映雪与福建省万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义开)达成赔偿协议,并签订《赔偿协议书》(编号:005),福建省万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合计120万元。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福建省万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队人员杨郑玉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12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福建省万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队人员杨郑玉把钢绳的一端绕过电杆扣住钢绳时,固定点不够高,操作不规范造成失误,该行为为造成本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福建省万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滨海大道二期临时用电项目负责人陈承左(身份证号码:35*************157),在工程队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配备安全员。林耀样(身份证号码:35*************03X)作为该项目施工队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到现场,没有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钢绳固定位置不准确存在的安全隐患。福建省万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施工作业人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等,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福建省万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54一般事故的性质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有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福建省万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混乱,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并纠正钢绳固定位置不准确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本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福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有关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杨*玉、男、51岁,地址:福建省柘荣县英山乡英山村英山4-1号,身份证号码:35*************418,系福建省万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队人员,在本次事故中被电杆甩起掉落,于20185410时左右被宣告死亡。杨郑玉于2018426日到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施工作业过程中,在操作钢绳的一端与电杆连接固定时,固定点不够高,操作不规范造成失误,是造成本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依照我国有关规定,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2林*样男、49岁,19697月出生,家庭住址:福鼎市龙山南路335号,身份证号码: 35*************03X,系福建省万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滨海大道二期临时用电项目施工队负责人。林耀样作为施工队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到现场,没有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钢绳固定位置不准确存在的安全隐患,是造成本事故间接原因之一,与本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本事故发生应负有主要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福建省万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理。

3陈*左、男、33岁,198512月出生,家庭住址:福鼎市山前街道永福小区2-7号,身份证号码:35*************157,系福建省万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滨海大道二期临时用电项目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该公司临时用电项目的管理工作陈承左在该项目行使管理义务和决定权,应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职责,但在工程队施工过程中,现场未配备安全员等违规操作行为,与本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本事故发生应负有主要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福建省万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

    (一)福建省万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今后要加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发现各有关从业人员在教育培训相关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违规操作与安全隐患问题并有效组织,督促整改。建议建立各项安全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二)福鼎市点头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继续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福建省万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除事故隐患。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有关福建省万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5·4””一般事

故调查材料卷宗。

 

                   福建省万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5·4

一般事故调查组

                             2018831     

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