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星火小区7-8号门前路段“1.2”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1月2日08时38分,福州诚典物流有限公司驾驶人李成彬驾驶车牌号为闽A5E032的重型自卸货车,从福鼎市星火园区红绿灯方向开往福鼎市殡仪馆方向,途经福鼎市星火工业园区道路星火小区7-8号门前路段时,碰撞同向行驶的由赖立生骑行的二轮自行车,造成赖立生当场死亡及二轮自行车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福鼎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局长为组长,市纪委(监察委)、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大队、市安监局、市运管所、桐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组成的福鼎市星火小区7-8号门前路段“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基本概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福州诚典物流有限公司为发生本次事故的车牌号闽A5E032的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法定代表人:林金土,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兰圃工业区,营业期限:2010年09月21日至2030年09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5616816519,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机动车辆保险、仓储、国产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及汽车零配件批发、零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闽交运管许可榕字350121002278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证件有效期:2014年07月13日至2018年07月12日。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闽A5E032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福州诚典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号:东风牌DFL3241A7,车辆识别代号:LGAX4DD40D3008544,发动机号码:MC3D2D00166,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06月,《道路运输证》证号:闽交运管榕字350121002569,证件有效期:2019年07月,车辆交强险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
2、二轮自行车,车型:野狼牌二轮自行车。
3、无牌二轮摩托车(套挂闽JE2397号牌),品牌型号:豪进HJ11OT,车辆识别代号:LZL11T112FHG00424,发动机号码:HJ1P50QMH★150701034★,未投保交强险。
4、车牌号为闽J86788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吴增敦,品牌型号:雷克萨斯JTJZA11A,车辆识别代号:JTJZA11A2E2476387,发动机号码:1AR1212845,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01月,车辆交强险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中心支公司。
5、车牌号为闽JHL618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郑小兰,品牌型号:长城牌CC1031PA4D,车辆识别代号:LGWCBC194DB004270,发动机号码:1306246627,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07月,车辆交强险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公司。
。(三)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1、李成彬,男,汉族,1991年12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八德乡场坝村场坝100号,居民身份证号:52******233,持有C1E驾驶证,档案编号:522500177901,初次领证时间:2014年05月16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52******233,系肇事车辆闽A5E032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未受伤。
2、赖立生,男,汉族,1958年9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 福建省福鼎市叠石乡杨梅溪村深坵1号,居民身份证号:35******012,系二轮自行车骑车人,在本起事故中当场死亡(经福鼎市交警大队认定,其不负事故责任)。
3、成瑶,女,汉族,1991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 湖北省英山县陶家河严家坳6组,居民身份证号:42******529,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无牌二轮摩托车(套挂闽JE2397号牌)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未受伤。
4、吴增敦,男,汉族,1967年0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 福建省福鼎市白琳镇白琳街康山路68号,居民身份证号:35******23X,持有C1E驾驶证,档案编号:350920009971,初次领证时间:2014年05月16日,系闽J8678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未受伤。
5、陈杰,男,汉族,1985年05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 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流美路21号,居民身份证号:35******517,持有C1E驾驶证,档案编号:350920162900,初次领证时间:2010年01月28日,系闽JHL618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未受伤。
(四)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道路位于福鼎市星火小区7-8号门前路段,该路段为东西走向,东往福鼎市星火园区红绿灯方向,西往福鼎市殡仪馆方向,路宽14米,双向4车道,道路中心施划有黄色双实线,干燥水泥路面。
(五)现场勘查情况及相关证据
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当日接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有关事故报警的指令后,即派值班民警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勘查及事故原因调查和驾驶人责任认定等相关工作。
1、现场勘查情况
(1)李成彬驾驶闽A5E032的重型自卸货车,从福鼎市星火园区红绿灯方向往福鼎市殡仪馆方向行驶。
(2)赖立生骑二轮自行车从福鼎市星火园区红绿灯方向往福鼎市殡仪馆方向行驶。
(3)成瑶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套挂闽JE2397号牌)从福鼎市星火园区晨光宝贝学堂幼儿园方向开往福鼎市星火桥方向。
(4)吴增敦驾驶闽J8678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至西斜靠停放于福鼎市星火小区7-8号门前道路北侧的路旁。
(5)陈杰驾驶闽JHL618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至西斜靠停放于福鼎市星火小区7-8号门前道路北侧的路旁。
(6)吴增敦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7)陈杰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8)成瑶驾驶机动车途经事故路段逆向行驶。
(9)李成彬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10)李成彬驾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而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的非机动车。
(11)闽A5E032号重型自卸货车右侧碰刮赖立生身体左侧,致赖立生倒地后被闽A5E032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后轮碾压。
2、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1)依据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对车辆闽A5E032号重型自卸货车的鉴定报告(闽宁司鉴[2018]鼎车检字第001号):①该车前左右大灯、前后转向灯及后左尾灯等设备的灯光信号均工作正常。②该车后右尾灯无工作信号,为旧痕迹,不符合技术规范。③该车转向系设备完好,工作正常。④该车制动系设备完好,工作正常。
(2)赖立生的尸体检验结果如下:
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鼎公鉴[2018]002号)检验结论:赖立生尸体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其死亡特征。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8年01月02日08时41分,福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台接到行驶人李成彬报警称:“在星火福建东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车(贵A51032)与自行车相撞,有人受伤”报警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值班民警施世植、林炳潮立即赶往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取证。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结合有关现场监控视频资料显示:2018年1月02日08时38分许,李成彬驾驶车牌号为闽A5E032重型自卸货车,从福鼎市星火园区红绿灯往福鼎市殡仪馆方向行驶,途径福鼎市星火工业园区道路星火小区7-8号门前路段时,与由赖立生骑行的从福鼎市星火红绿灯方向往福鼎市殡仪馆方向行驶的二轮自行车碰刮,致赖立生倒地后被车牌号为闽A5E032重型自卸货车碾压,造成赖立生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赖立生1人死亡,二轮自行车损毁等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肇事车辆驾驶人李成彬驾驶机动车行车途中,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按照规范操作安全驾驶,未减速让行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而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的非机动车,其行为与本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福州诚典物流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工作不够到位,存在安全管理缺失。一是未能有效教育和督促驾驶人李成彬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二是开展隐患排查不够到位,未能及时排查肇事车辆的后右尾灯无工作信号,为旧痕迹,不符合技术规范且从事道路运输生产运营的行车安全隐患;三是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未列入本公司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李成彬行车途中存在的违章操作行为,以上事实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2、成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3、吴增敦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4、陈杰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研究认定: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对事故有关责任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福州诚典物流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企业责任主体不够到位,存在安全管理缺失。一是未能有效教育和督促驾驶人李成彬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是开展隐患排查不够到位,未能及时排查肇事车辆的后右尾灯无工作信号,为旧痕迹,不符合技术规范且从事道路运输生产运营的行车安全隐患;三是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未列入本公司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李成彬行车途中存在的违章操作行为,造成驾驶人李成彬未按照规范操作安全驾驶,未减速让行导致事故的发生。该公司以上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福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二)有关人员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李成彬、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八德乡场坝村场坝100号,身份证号:52******233,系车牌号为闽A5E032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人。2018年1月2日08时38分左右,其驾驶车牌号为闽A5E032重型自卸货车从福鼎市星火园区红绿灯开往福鼎市殡仪馆方向,途经肇事地点时,未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减速让行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而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的非机动车导致事故发生。李成彬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成彬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的事实。事故调查组经过讨论后认定,李成彬的以上行为属违章操作,对本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移送办理)。
2、邹萍 ,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黄巷21号,现居住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屿路中利花园3幢502号,居民身份证号:35******172,系福州诚典物流有限公司经理,是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存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由福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处理。
3、成瑶,女,户籍所在地: 湖北省英山县陶家河严家坳6组,现居住地:福建省福鼎市福顺小区3-1号,居民身份证号:42******529,存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反行为,对本起事故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由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给予处理。
4、吴增敦,男,户籍所在地: 福建省福鼎市白琳镇白琳街康山路68号,现居住地:福建省福鼎市玉翠路58号御景园12栋1101室,居民身份证号:35******23X,存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违反行为,对本起事故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由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给予处理。
5、陈杰,男,户籍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 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流美路21号,现居住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流美路21号,居民身份证号:35******517,存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违反行为,对本起事故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由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给予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福州诚典物流有限公司今后要落实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好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工作,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好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单位有关安全操作规范,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安全驾驶。要开展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同时要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纠正从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生产安全意识。
(二)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今后要加强对路面道路交通等的监管,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同时要及时与福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加强事故信息沟通,通报事故信息。
(三)建议由福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函告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督促闽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管理局等有关职能部门今后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确保道路运输生产安全。
七、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福鼎市星火小区7-8号门前路段“1.2”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