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8•26”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应急局 发布时间: 2019-11-25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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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鼎市“8•26”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8月26日6时15分,位于福鼎市双岳工业项目区的福建汇美的塑业有限公司厂区车间项目,发生一起钢结构安装班组工人在安装外墙檩条作业时1名工人从高空坠落,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事故。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9年8月29日,福鼎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福鼎市“8•26”一般事故调查组,市住建局局长刘晓明担任组长,市工业园、市总工会、市监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和市应急局等单位相关人员作为成员,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派员介入调查。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事故调查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一)福建汇美的塑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07975957X1,法定代表人:吴永利,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住所为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双岳项目区内。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24日,经营范围:塑料制品加工、批发、零售,网印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纺织辅料批发、零售,商务信息咨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机车零部件、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零部件、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铁路、船舶、航空零部件及配件、电气机械、电子设备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二)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6157782231H,法定代表人:袁成登,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6533.11万元,公司住所为福建省柘荣县柳城南路16号。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11日,经营范围为二级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水电安装、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道路工程及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施工。 

  (二)袁成登,男,53岁,家庭住址:福建省柘荣县双城镇巷里1号,身份证号:35******018,系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魏佛制,男,63岁,家庭住址:福建省柘荣县双城镇六一五西路三巷1号 ,身份证号码:35******014,系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四)徐世宜,男,51岁,家庭住址:福建省福鼎市管阳镇西阳村翁罗77号,身份证号码:35******019,系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 

  (五)陈宁宇,男,62岁,家庭住址:福建省柘荣县双城镇溪坪街106号,身份证号码:352******01X,系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福建汇美的塑业有限公司厂区车间工程的项目经理。 

  (六)陈文海,男,31岁,家庭住址:福建省柘荣县双城镇溪坪街106号,身份证号码:352******011,系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福建汇美的塑业有限公司厂区车间工程的安全员。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9年3月19日,福建汇美的塑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汇美的塑业有限公司厂区车间工程以196万元的合同价承包给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于7月5日开工。8月26日早上5时20分,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安装工人叶德旺、盛龙兴、李争、武帅团、周孝赠、郭凯6人开工,具体分工是武帅团和周孝赠站在地上负责把檩条用滑轮往上拉,盛龙兴和李争在上面负责用螺栓固定檩条。6时15分,在完成1轴第二跨外墙檩条的安装后,盛龙兴解开安全绳,准备移至第三跨时,不慎从约7米高处摔到地上,安全帽也掉落在旁边,耳朵和头部都在流血,叶德旺马上拨打120电话,120急救车大约十几分钟后到,并将盛龙兴送至百胜医院抢救,经福鼎市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呼吸、心跳骤停,抢救无效,于7时13分宣布死亡。 

  2019年8月30日,福鼎市山前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盛龙兴家属调解死亡赔偿相关事宜。死者家属盛志道(系死者父亲)、盛想兴(系死者家属委托代理人)与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世宜)达成赔偿协议,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山前街人调(2019)第12号),当事人盛志道、盛想兴同意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垫付赔偿款人民币100万元。现赔偿款已支付到位,死者于8月31日火化并安葬。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盛龙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盛龙兴站在高约7米檩条上违规操作,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从1轴第二跨移至第三跨的过程中,解开了安全绳作业时未站稳导致高处坠落,是造成本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对施工人员的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进行审查,对现场检查不严,对施工安全措施监督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盛龙兴等人高处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福鼎市“8•26”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有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对现场安全检查不严,对施工安全措施监督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盛龙兴等人高处作业过程中安全隐患(安全防护措施),对本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福鼎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二)有关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盛龙兴,属无证作业,在高空作业过程中解开安全绳,移动过程中没有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2、袁成登作为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建议由福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3、魏佛制作为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建议由福鼎市城市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4、徐世宜作为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的副经理,直接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建议由福鼎市城市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5、陈宁宇作为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美的塑业有限公司厂区车间工程的项目经理,对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事故发生时不在施工现场履行岗位职责,对该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建议由福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6、陈文海作为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美的塑业有限公司厂区车间工程的安全员,对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事故发生时不在施工现场履行岗位职责,对该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建议由福鼎市城市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 

  (一)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全面提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抓好安全防护。在高处作业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有效防范高处坠落事故,坚决杜绝不安全作业行为。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从此次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二)福建汇美的塑业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应从此次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切实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附件:有关福鼎市“8•26”一般事故调查材料卷宗。 

  福鼎市“8•26”一般事故调查组          

  2019年10月21日      

  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