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宁德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应急局 发布时间: 2022-11-14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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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宁德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2022年10月25日,宁德市应急管理局印发《宁德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宁应急〔2022〕122号),现就《办法》起草背景和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鼓励群众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结合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宁德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明确宁德市辖区内依法应当由市应急管理局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渠道、奖励标准和奖励流程,使举报奖励更具可操作性,更好地发挥群众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作用,实现事故发生后被动调查处理,向事故发生前主动受理举报、核查发现问题、消除隐患的转变。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 

  (4)《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 号) 

  (5)《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贯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闽应急〔2020〕72号) 

  二、起草过程 

  宁德市应急管理局起草《宁德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征求并吸收了局机关各科室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经局党委会议通过,与宁德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于2022年10月25日印发施行。 

  三、主要内容 

  《宁德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举报奖励范围、举报受理方式、举报核查处理、举报奖励实施、义务和责任、附则等内容。主要条款如下: 

  (一)第二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宁德市辖区内依法应当由市应急管理局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二)第五条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第六条明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四)第七条明确举报方式,包括当面、电话、来信、网络举报等。 

  (五)第十一条明确办结时间,对已受理的举报事项,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六)第十六条明确现金奖励的标准。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实名举报人,按以下标准给予现金奖励: 

  1.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七)第十七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举报奖励标准。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照《福建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奖励标准在第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上浮30%。 

  (八)第二十七条明确办法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