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0-10-23 11:32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0号令)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