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的备案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0-10-23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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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