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来源:应急局 发布时间: 2023-01-23 10:58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0号令)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