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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卢立军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太姥山镇银川路13号
接公安部门通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4日至硖门派出所,现场发现一辆车牌为豫HQ1799(挂车为豫H81X7)的大货车,疑似装载着危险废物,据该车辆驾驶员和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刘**现场确认,车上货物为2024年3月23日下午从你公司装运的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重量为35.1吨。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福建省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系统数据,未查询到2024年3月23日该批次危险废物转移出库记录。经对你公司行政专员钟**询问得知,该车危险废物未按照规定办理转移手续。你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未填写危废转出联单,擅自委托车牌号为豫HQ1799(挂车为豫H81X7)的大货车非法运输铝灰渣35.1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4年3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卢立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4年3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刘**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行政处罚相关事宜;
3.2024年3月2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地磅单,证明你公司将车牌为豫HQ1799(挂车为豫H81X7)大货车上的铝灰渣装载转运回你公司厂内过磅称重(35.1吨)并入库贮存。
4.2024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行政专员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车牌为豫HQ1799(挂车为豫H81X7)大货车上装运的为你公司铝灰渣,该车铝灰渣未按照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5.2024年3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证明你公司铝灰渣为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你公司铝灰渣危险废物代码为HW48 321-026-48。
6.2024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福建省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系统数据,证明你公司最近一次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为2024年3月13日。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具体履行方式如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