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鼎盛钢铁有限公司)

宁鼎环责改字〔2024〕2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4-03-19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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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鼎盛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2YNMWM07

法定代表人:林宜武

住所:福鼎市店下镇阮洋村石头尾66号

202422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分别至福鼎市桐城街道江边村鼻尾山东南侧约500米处和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桐城街道江边村鼻尾山东南侧约500米处空地上发现堆放着大量褐色泥土状固体废物,当日你公司立即安排车辆将该处空地上的固体废物转运回厂内过磅称重并贮存于厂内仓库。经调查,在福鼎市桐城街道江边村鼻尾山东南侧约500米处堆放的固体废物为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精炼炉除尘灰,你公司存在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在福鼎市桐城街道江边村鼻尾山东南侧约500米处倾倒、堆放的你公司精炼炉除尘灰。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422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林宜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4年2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李*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行政处罚相关事宜;

3.2024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在你公司员工刘**陪同下,将福鼎市桐城街道江边村鼻尾山东南侧约500米处堆放的褐色呈泥土状固体废物装载转运回你公司;

4.2024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过磅单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受托人李*陪同下,将从福鼎市桐城街道江边村鼻尾山东南侧约500米处堆放的褐色呈泥土状固体废物转运回你公司厂内过磅称重(293.6吨)并入库贮存

5.2024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堆放在福鼎市桐城街道江边村鼻尾山东南侧约500米处的褐色呈泥土状固体废物为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精炼炉除尘灰。

6.2024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在我局执法人员及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李*见证下,福建华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转运并贮存在你公司厂区北侧仓库内的褐色呈泥土状固体废物开展采样检测。

7.2024年3月4日福建华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191312050353),证明转运并贮存在你公司厂区北侧仓库内的褐色泥土状固体废物各项检测数据低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的要求。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二十条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妥善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313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