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鼎市金凤皮饰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4〕11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4-02-05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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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鼎市金凤皮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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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朱三清

住所:福鼎市龙安园区东玉路2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3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复查,2023年12月8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三清进行调查询问。经查,你公司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2023年9月25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1条干法生产线正在生产,现场擅自新增的一台贴合机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致使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年9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朱三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3年9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朱**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朱**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行政处罚相关调查事宜;

3.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以及2023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三清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5日对你公司现场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公司1条干法生产线正在生产,现场擅自新增的一台贴合机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致使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4.2023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以及2023年11月6日福建文章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JWZ(2023)1101002〕,证明现场擅自新增的一台贴合机生产时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5.2023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9月25日现场检查时新增的一道注塑挤出工序,也叫流延涂布机和贴合机;

6.2023年9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12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由于你公司贴合机为新增设备,原环评文件未对此道工序进行分析说明,你公司贴合机贴合工序的相关变动是否属于重大变动,贴合机是否产生挥发性有机物,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该案情复杂,不能在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之规定,我局经批准延长本案办案时间三十日,并已向你公司发出《案件办理延期告知函》。(本案立案时的案由为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案,后变更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案,《案件办理延期告知函》上载明的案由为原立案时案由,即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月29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标准,考虑你公司污染结果、经济承受能力、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违法事实、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项目建设地点、改正态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公司按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4〕1号)要求落实整改;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4100元(大写:叁万肆仟壹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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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