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鼎市南阳纸业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4〕2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4-01-1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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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鼎市南阳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41686265B

法定代表人:陈**

住所:福鼎市管阳镇章边村

(项目地址:福鼎市管阳镇章边村望里26-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31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并于2023年11月15日对你公司厂长黄**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你公司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具体情形为:2023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福建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监控异常处理意见通知单和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企业客户端)上传数据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看你公司在线监控室烟尘在线监控设施数据,发现:(1)2023年11月1日1时-2时,烟尘折算数值为52.89mg/m3;(2)2023年11月1日2时-3时,烟尘折算数值为54.26mg/m3;(3)2023年11月1日3时-4时,烟尘折算数值为56.61mg/m3;(4)2023年11月1日5时-6时,烟尘折算数值为52.69mg/m3;(5)2023年11月1日6时-7时,烟尘折算数值为63.94mg/m3;(6)2023年11月1日7时-8时,烟尘折算数值为54.12mg/m3上述时段的烟尘折算数值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颗粒物为50mg/m3的排放浓度限值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11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3年119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黄**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3.20231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2023119日我局执法人员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在你公司第三方运维人员翁智宏陪同下,进入在线监控室调取烟尘在线监控设施2023年11月1日的数据,2023年11月1日1时-2时,烟尘折算数值为52.89mg/m32时-3时,烟尘折算数值为54.26mg/m33时-4时,烟尘折算数值为56.61mg/m35时-6时,烟尘折算数值为52.69mg/m36时-7时,烟尘折算数值为63.94mg/m37时-8时,烟尘折算数值为54.12mg/m3

4.2023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黄**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因喷淋系统喷嘴堵塞导致烟尘超标排放的事实

5.2023年11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11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3〕4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款人民币109400元,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1229日向我局书面递交《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申请减免的报告》,申请减免行政处罚,并提出以下陈述、申辩理由:1.你公司积极执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2023年12月28日参加福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后,同当地政府管阳镇章边村(公司所在地)协商一致,用生态损害赔偿费1561元购买树苗用于章边村植树造林修复环境,12月29日均已全部支付完成生态损害赔偿修复费用并支付专家鉴定费用1000元;2.疫情三年和后疫情经济低迷的大环境影响下,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举步维艰,连年处于亏损状态,但公司坚持不裁员积极支持解决当地就业问题,一如既往的帮扶贫困家庭人员来公司上班,承担公司应有的社会责任

对于你公司的申辩理由,我局复核情况如下:

(一)采纳第一点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德市生态环境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的通知》(宁市环规〔2022〕1号)附件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处罚,减轻处罚适用条件:1.在线监控日均值超标或手工监测瞬时值超标,超标倍数>0.1倍,但均≤0.3倍,排放总量较少,及时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2.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完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鉴于你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倍数均≤0.3倍,排放总量较小,且经调阅你公司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2023年11月1日8时后烟尘小时浓度折算值均已达标,属于及时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另福鼎生态环境局启动你公司因超标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后,你公司主动参与磋商,且在2023年12月28日磋商会后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购买不低于1561元的苗木在福鼎市管阳镇章边村进行替代修复,并支付专家鉴定费用1000元。

(二)不予采纳第二点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作出的宁鼎环罚告字〔2023〕4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行政处罚裁量过程中已经对你公司的经济承受能力予以考虑,另你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也应当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综上所述,鉴于你公司符合《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德市生态环境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的通知》(宁市环规〔2022〕1号)附件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我局经研究同意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226日《送达回证》、你公司2023年1229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申请减免的报告、《苗木购销合同》、《企业网银交易凭证》、《电子发票(发票号码:23352000000051378637)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关于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考虑你公司污染后果、经济承受能力、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废气类别、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超标状况、小时烟气流量、改正态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公司按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3〕38号)要求落实整改;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92990元(大写:玖万贰仟玖佰玖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15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