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得利达机械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4〕1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4-01-11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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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得利达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0750096670

法定代表人:陈**

住所:福鼎市贯岭镇玉茗路58号

(项目地址:福鼎市贯岭镇中兴路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311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你公司总经理谢**进行了调查询问2023年11月23日再次对你公司总经理谢**补充调查询问。经查,你公司存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350982750096670001U,有效期限自2020年8月14日至2023年8月13日,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未申请延续,继续正常生产并排放污染物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111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3年1116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谢**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3.202311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31116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的砂模工序正在生产;

4.2023年11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8月13日止;

5.2023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谢**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同日你公司提供的2023年8月至10月历月电费明细,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于2023年8月13日到期后未申请延续,仍继续正常生产,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6.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和电费明细上的福鼎市贯岭镇玉茗路58号和你公司厂区所在的福鼎市贯岭镇中兴路2号为同一个地点以及你公司在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未申请延续,继续正常生产,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7.2023年11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11月16日和2023年11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3〕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2月26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关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考虑你公司污染后果、经济承受能力、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违法事实、环境影响审批类型、改正态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公司按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3〕37号)要求落实整改;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66700元(大写:贰拾陆万陆仟柒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14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