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鼎张氏铝制品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3〕206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12-21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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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鼎张氏铝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337576689U

法定代表人:张**

住所福鼎市岙里工业区项目集中区A-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31027日,我局执法人员你公司进行检查,2023年11月2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2023年10月27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喷塑生产线的固化工序正在作业,固化工序配套建有一套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但治理设施活性碳柜内未放置活性炭,产生的固化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排气筒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年1027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2023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10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以及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喷塑生产线的固化工序正在作业,固化工序配套建有一套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但治理设施活性碳柜内未放置活性炭,产生的固化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排气筒排放;

2.2023年11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3.2023112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和《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鼎张氏铝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万套家具五金精品配件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固化工序生产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项目喷塑固化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

4.2023年10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11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3〕3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2月7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裁量标准,考虑你公司污染后果、经济承受能力、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违法事实、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项目建设地点、改正态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公司按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3〕35号)要求落实整改;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9000元(大写:贰万玖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15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