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鼎市南阳纸业有限公司)

宁鼎环责改字〔2023〕38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12-11 15:14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福鼎市南阳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41686265B

法定代表人:陈**

住所:福鼎市管阳镇章边村

(项目地址:福鼎市管阳镇章边村望里26-1号)

20231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并于2023年11月15日对你公司厂长黄**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你公司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具体情形为:2023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福建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监控异常处理意见通知单和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企业客户端)上传数据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看你公司在线监控室烟尘在线监控设施数据,发现:(1)2023年11月1日1时-2时,烟尘折算数值为52.89mg/m3;(2)2023年11月1日2时-3时,烟尘折算数值为54.26mg/m3;(3)2023年11月1日3时-4时,烟尘折算数值为56.61mg/m3;(4)2023年11月1日5时-6时,烟尘折算数值为52.69mg/m3;(5)2023年11月1日6时-7时,烟尘折算数值为63.94mg/m3;(6)2023年11月1日7时-8时,烟尘折算数值为54.12mg/m3上述时段的烟尘折算数值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颗粒物为50mg/m3的排放浓度限值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11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3年119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黄**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3.20231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2023119日我局执法人员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在你公司第三方运维人员翁智宏陪同下,进入在线监控室调取烟尘在线监控设施2023年11月1日的数据,2023年11月1日1时-2时,烟尘折算数值为52.89mg/m32时-3时,烟尘折算数值为54.26mg/m33时-4时,烟尘折算数值为56.61mg/m35时-6时,烟尘折算数值为52.69mg/m36时-7时,烟尘折算数值为63.94mg/m37时-8时,烟尘折算数值为54.12mg/m3

4.2023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黄**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因喷淋系统喷嘴堵塞导致烟尘超标排放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十八条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排放超标大气污染物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5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