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欧荣布业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3〕190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11-28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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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7191986XR

法定代表人:郭**

住所:福鼎市温州园文渡项目区

(项目地址:福鼎市文渡工业项目区元发路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省清水蓝天专项检查组对你公司开展检查,2023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王**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1.你公司擅自将部分的污水压滤污泥经袋装后露天堆放在污水处理设施东侧水泥硬化的场地上;2.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上共登记有11个大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至DA011),检查时现场仅有2个15米高排气筒;3.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公司应当对排放废水的总磷和五日生化需氧量每月开展1次监测、色度每周开展1次监测,但你公司未根据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年8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郭**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3年8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王**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行政处罚相关事宜;

3.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和2023年8月24日对你公司受托人王**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清水蓝天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你公司擅自将部分的污水压滤污泥经袋装后露天堆放在污水处理设施东侧水泥硬化的场地上;2.现场仅有2个15米高排气筒与排污许可证登记的11个排气筒不相符;3.你公司未根据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对排放废水的总磷和五日生化需氧量每月开展1次检测、色度每周开展1次检测工作;

4.2023年8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节选),证明你公司应对排放废水的总磷和五日生化需氧量每月开展1次检测、色度每周开展1次检测以及排污许可证登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共有11个(排放口编号:DA001至DA011);

5.2023年8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两份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LJC20220040-4、SLJC20220040-5),证明你公司已开展2023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的自行监测,但未对排放废水的总磷和五日生化需氧量每月开展1次的检测、色度每周开展1次的检测;

6.2023年8月21日你公司提交的《关于清水蓝天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承认在检查当天将部分袋装压滤污泥转移至有搭盖雨棚的堆放区,剩余部分用篷布遮盖,并于2023年8月21日完成原露天堆放压滤污泥区的雨棚建设;

7.2023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王**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日常堆放在污水处理设施旁边的棚子里,2023年8月16日露天堆放的污泥是刚产生的;

8.2023年8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8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3〕3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向我局书面递交《申辩书》,申请对你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登记数量不符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并提出以下申辩理由:1.你公司自投入生产以来,注重环保工作,每年加大环保设施的投入,近几年公司投资150多万元对生产废气处理进行改造,把定型机安装两台一拖五油烟净化器(五级)处理设备,导致现场实际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上不同;2.你公司正在委托第三方做排污许可证变更事宜3.你公司通过安装五级油烟净化装置,更好的减少废气排放,对废气排放的质量提高了,没有给周边大气造成任何危害。

对于你公司的申辩理由,我局复核情况如下:

(一)不予采纳第一点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5098267191986XR001P),排污许可证登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共有11个(排放口编号:DA001至DA011),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你公司的实际排污口应当与排污许可证登记的排污口数量一致。

(二)不予采纳第二点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对你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3〕28号),责令你公司核对实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数量,并根据实际情况于2023年10月20日前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但你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方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许可证重新申请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不予采纳第三点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并未提交关于加装五级油烟净化装置会导致废气减少排放的证据材料,且与你公司不按排污许可证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无直接关联,另我局作出的宁鼎环罚告字〔2023〕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行政处罚裁量过程中已经对你公司的污染后果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决定维持拟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1月8日《送达回证》、你公司2023年11月15日《申辩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针对你公司露天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鉴于部分的污水压滤污泥经袋装后是临时堆放在污水处理设施东侧水泥硬化的场地上,压滤污泥产生的少量废水经地面流至收集池后,再到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你公司及时用篷布进行遮盖,属于临时不规范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经现场指出后立即改正,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附件1免于处罚情形清单“4.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等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露天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违法行为。针对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关于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裁量标准,考虑你公司污染后果、经济承受能力、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废气类别、违法事实、排放口设置地点、改正态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42500元(大写:肆万贰仟伍佰元整)。

针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关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裁量标准,考虑你公司污染后果、经济承受能力、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违法事实、改正态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9500元(大写:叁万玖仟伍佰元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按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3〕28号)要求落实整改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人民币82000元(大写:捌万贰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月22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