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0750096670
法定代表人:陈**
住所:福鼎市贯岭镇玉茗路58号
(项目地址:福鼎市贯岭镇中兴路2号)
2023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你公司总经理谢**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你公司存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350982750096670001U,有效期限自2020年8月14日至2023年8月13日,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未申请延续。2023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的砂模工序正在生产,根据你公司提供的2023年8月至10月电费明细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谢**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2023年8至10月正常生产并排放污染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年11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3年11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谢**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3.2023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1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的砂模工序正在生产;
4.2023年11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8月13日止;
5.2023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谢**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同日你公司2023年8月至10月历月电费明细,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于2023年8月13日到期后未申请延续,仍继续正常生产,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6.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和电费明细上的福鼎市贯岭镇玉茗路58号和你公司厂区所在的福鼎市贯岭镇中兴路2号为同一个地点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在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