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337576689U
法定代表人:张**
住所:福鼎市岙里工业区项目集中区A-2号
2023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2023年11月2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2023年10月27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喷塑生产线的固化工序正在作业,固化工序配套建有一套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但治理设施活性碳柜内未放置活性炭,产生的固化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排气筒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和2023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以及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喷塑生产线的固化工序正在作业,固化工序配套建有一套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但治理设施活性碳柜内未放置活性炭,产生的固化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排气筒排放;
2.2023年11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3.2023年11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和《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鼎张氏铝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万套家具五金精品配件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固化工序生产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项目喷塑固化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在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的活性碳柜内放置活性炭,保证生产时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