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弘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宁鼎环责改字〔2023〕36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11-19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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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弘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8U50E13E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福鼎市佳阳乡象洋村上洋5号

20231016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宁德市福鼎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前往你公司佳阳片区1号、3号地块平整剩余渣石加工项目开展夜间厂界噪声监测工作2023年10月19日对你公司受托人周**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存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2023年1016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监测人员分别在你公司佳阳片区1号、3号地块平整剩余渣石加工项目的东侧、东南侧开展厂界噪声监测工作根据宁德市福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你公司夜间厂界2个点位的噪声分别为:64dB(A)、63dB(A),均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的夜间标准限值:50dB(A)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年1016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2023年1016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宁德市福鼎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监测工作以及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佳阳片区1号、3号地块平整剩余渣石加工项目正在生产;

2.2023年10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2023年10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受托人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周**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行政处罚相关事宜;

3.2023年101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4.2023年1019日宁德市福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鼎环监站(2023)第166号〕,证明2023年1016日你公司夜间厂界2个点位的噪声分别为:64dB(A)、63dB(A)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噪声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13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