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917742476
法定代表人:吴**
住所:福鼎市白琳金山工业区
(项目地址:福鼎市白琳镇下炉村101号)
2023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2023年10月11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1.厂区东北侧露天堆放着炉渣、废成品砖等原材料;2.厂区南侧原材料堆场堆放有石粉,已建设顶棚遮盖,但未建设围挡防护。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2023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以及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厂区东北侧原材料炉渣、废成品砖露天堆放,南侧原材料堆场堆放有石粉,已建设顶棚遮盖,但未建设围挡防护;
2.2023年10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吴**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3.2023年10月11日、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厂区东北侧原材料炉渣、废成品砖露天堆放,南侧原材料堆场堆放有石粉,已建设顶棚遮盖,但未建设围挡防护。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于11月18日前清理厂区东北侧露天堆放的原材料炉渣、废成品砖,并对厂区南侧原材料堆场建设围挡防护。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