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31LE9U9N
法定代表人:高**
住所: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贯岭镇贯岭村福兴路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于2023年8月25日对你公司主任检验员李**及检验员吴**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你公司存在不按规范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具体情形为:你公司对车牌为浙A5G9L6的轻型箱式货车进行汽车尾气检测时,检测全过程未插入OBD设备,但仍出具了OBD检查结果为合格的报告,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C“OBD检查”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你公司正在对车牌为浙A5G9L6的轻型箱式货车开展汽车尾气检测业务,检测过程全程未插入OBD设备;
2.2023年8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350982012308161056480101),证明车牌为浙A5G9L6的轻型箱式货车出厂日期为2022年2月22日,初次登记日期为2022年8月9日,当日OBD检查结果为合格;
3.2023年8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2023年8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受托人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李**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行政处罚相关事宜;
4.2023年8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5.2023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李**、检验员吴**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8月16日你公司对车牌为浙A5G9L6的轻型箱式货车开展汽车尾气检测业务过程中全程未插入OBD设备,但仍出具OBD检查结果为合格的报告;
6.2023年8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收费公示》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和2023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浙A5G9L6的轻型箱式货车的检测费用为350元;
7.2023年8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8月25日和2023年9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3〕2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1月10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关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裁量标准,考虑你公司污染后果、经济承受能力、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违法事实、改正态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公司按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3〕26号)要求落实整改;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50元(大写:叁佰伍拾元整);
2.处罚款人民币113300元(大写:壹拾壹万叁仟叁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