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鼎市中仕家具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3〕183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11-24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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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鼎市中仕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31GTK743

法定代表人:吴**

住所:福鼎市贯岭镇分关家俱产业园A-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394日,我局执法人员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2398日对你公司总经理苏**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你公司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具体情形为:2023年9月4日你公司1#钢构厂房的木工车间和底漆房正在生产,木工车间配套的布袋除尘器以及底漆房配套的涂装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均未开启,造成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94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3年94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苏**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3.2023年94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2023年9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你公司1#钢构厂房木工车间和底漆房正在生产,木工车间配套的布袋除尘器以及底漆配套的涂装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均未开启,造成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4.2023年9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苏**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9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1#钢构厂房木工车间和底漆房正在生产,木工车间配套的布袋除尘器以及底漆配套的涂装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均未开启的违法事实;

5.2023年9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和《福鼎市中仕家具有限公司木质家具生产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木料加工生产线设置集尘系统,再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漆房生产时关闭门窗封闭生产,废气经“水帘喷漆除雾+UV光解净化器+活性炭过滤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6.2023年9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9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3〕2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1月10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关于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考虑你公司污染后果、经济承受能力、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废气类别、违法事实、排放污染物超标状况、小时烟气流量、排放去向或区域、改正态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公司按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改字〔202331号)要求落实整改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33300元(大写:壹拾叁万叁仟叁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20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