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卢**)

闽宁环罚〔2023〕187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11-24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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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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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省清水蓝天专项检查组对福建瑞宏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宏公司”)开展检查,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瑞宏公司受托人刘**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发现瑞宏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瑞宏公司铝制品系列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816瑞宏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你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是瑞宏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你的身份信息

2.2023年816瑞宏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瑞宏公司委托刘**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3.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瑞宏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和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瑞宏公司受托人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省清水蓝天专项检查组对瑞宏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瑞宏公司熔炼车间一新增1台80t的熔炼炉正在生产,同时新增废旧易拉罐作为原料投入生产;

4.2023年8月16日瑞宏公司提供的《再生铝系列产品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瑞宏铝业有限公司再生铝系列产品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福建瑞宏铝业有限公司再生铝系列产品改扩建项目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报告》和《福建瑞宏铝业有限公司(熔炼车间二)再生铝系列产品改扩建项目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报告》(节选)复印件,证明瑞宏公司4台30吨熔炼炉、4台25吨保温炉等生产设备已经我局环评审批,且瑞宏公司再生铝系列产品改扩建项目不得使用废易拉罐作为原料使用,截至目前共验收了2台30吨熔炼炉和2台25吨保温炉;

5.2023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瑞宏公司受托人刘**制造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瑞宏公司提供的《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复印件,证明瑞宏公司的铝制品系列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已在福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以及你是铝制品系列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6.2023年8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8月31日和2023年10月27日的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瑞宏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3〕3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1月14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瑞宏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66700元(大写:贰拾陆万陆仟柒佰元整)。

由于你是瑞宏公司铝制品系列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关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裁量标准,考虑你污染后果、经济承受能力、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违法事实、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项目建设地点、改正态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57100元(大写:伍万柒仟壹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22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