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正瑞泰革业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3〕179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11-24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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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

住所:福鼎市温州园文渡项目区

(项目地址:福鼎市文渡工业项目区元发路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省清水蓝天专项检查组对你公司开展检查,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1.2023年8月16日检查时你公司3条湿法生产线正在生产,其中1号和3号湿法生产线门窗开启,湿法配料房部分物料桶及空桶呈敞开状态,湿法配料房门口空调帘打开、部分门窗未关闭且墙上有3个直径约1.2米排风扇正在运行,导致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新建的湿法生产线属于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53塑料制品业,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但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新增1条湿法生产线并投入生产。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81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郭**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3年816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王**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3.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和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省清水蓝天专项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3年8月16日你公司3条湿法生产线正在生产,其中1号和3号湿法生产线门窗开启,湿法配料房部分物料桶及空桶呈敞开状态,湿法配料房门口空调帘打开、部分门窗未关闭且墙上有3个直径约1.2米排风扇正在运行,导致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

4.2023年9月13日你公司提供的《建成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审批材料》复印件(节选),证明你公司应对湿法生产线、配料房采取封闭措施,盛放含挥发性有机物料的容器必须安装密封盖,不能密封的应加装活动盖和集气罩,以及你公司通过建成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为2条湿法生产线及3条干法生产线;

5.2023年9月13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节选),证明你公司湿法生产线、湿法配料口生产时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6.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2023年10月13日你公司提供的《设备买卖合同》和收据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于2018年9月擅自新增1条湿法生产线并投入生产

7.2023年8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9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十五“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3〕2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1月8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针对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裁量标准,考虑你公司污染后果、经济承受能力、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违法事实、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项目建设地点、改正态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2900元(大写:叁万贰仟玖佰元整)。

针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1条湿法生产线的违法行为,鉴于你公司于2018年9月建成这条湿法生产线并投入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新增1条湿法生产线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关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的裁量标准,考虑你公司污染后果、经济承受能力、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违法事实、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项目建设地点、改正态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66700元(大写:贰拾陆万陆仟柒佰元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按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改字〔202329号)要求落实整改;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人民币299600元(大写:贰拾玖万玖仟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17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