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567338168H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福鼎市龙安工业区经八北路
(项目地址:福鼎市龙安工业区城港路1号)
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清水蓝天”专项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检查,2023年9月28日对你公司总经理黄**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2023年9月25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一台喷涂机正在进行生产作业,存在密闭窗户缺失、密闭窗户未完全关闭现象,导致喷涂区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以及2023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黄**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清水蓝天”专项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一台喷涂机正在进行生产作业,存在密闭窗户缺失、密闭窗户未完全关闭现象,导致喷涂区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的情况;
2.2023年9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黄**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3.2023年9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李**的身份信息;
4.2023年9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和福建晟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LJC20220191-3)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喷涂机排放的废气含有挥发性有机物;
5.2023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对你公司受托人黄**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那台喷涂机破损的窗户已修复、窗户已关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已修复喷涂机破损的窗户,并密闭窗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喷涂机作业时,喷涂区应予以密闭,防止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