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937610013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福鼎市龙安工业项目集中区B-5地块
(项目地址:福鼎市龙安工业项目集中区岐港路5号)
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清水蓝天”专项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检查,2023年9月27日和10月8日对你公司总经理陈**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以及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如下:1.2023年9月25日你公司正在生产,二楼干法配料间和湿法配料间窗户均为开启状态,其中干法配料间的卷帘门呈开启状态,造成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2.根据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需对雨水排放口废水开的COD、石油类等项目,开展频次为1次/月的手工监测,但你公司8月、9月未开展手工监测。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清水蓝天”专项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喷淋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二楼干法配料间和湿法配料间窗户均为开启状态,其中干法配料间的卷帘门呈开启状态,造成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2.2023年9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2023年9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陈**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3.2023年9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4.2023年9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2023年6月28日领取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2023年7月31日至2028年7月30日止,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公司应当对雨水排放口废水的COD、石油类等项目,开展频次为1次/月的手工监测,以及你公司配料废气排放口的废气含有挥发性有机物;
5.2023年9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和福建晟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LJC20220206-4)复印件,证明你公司配料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含有挥发性有机物以及你公司第三季度的自行监测报告中未对雨水排放口的废水开展COD、石油类的监测;
6.2023年9月27日和2023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陈**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8月、9月未对雨水排放口的废水开展监测以及你公司配料废气排放口的废气含有挥发性有机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1.干法配料间、湿法配料间作业时应予以密闭,防止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2.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