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谐美皮革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3〕142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10-08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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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937591712

法定代表人:史**

住所福鼎市龙安工业项目集中区D-03地块

(项目地址:福鼎市龙安开发区金牛路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37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2023年7月25日对你公司受托人林**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你公司擅自将一袋沾染有废机油的固体废物堆放在存放有生活垃圾和一般固废的固废堆放场所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沾染有废机油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718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3718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你公司一袋沾染有废机油的固体废物与生活垃圾、一般固废混存在固废堆放场所

2.2023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和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林**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对这袋危险废物粘贴危险废物标识并转移至危险废物储存间贮存;

3.2023718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史**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4.2023年7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林**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5.2023年7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7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3〕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9月15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13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裁量标准,考虑未造成一般环境事件等各种污染结果、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两年内违法行为次数为1次(含本次)、1个月以下、主观过失、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配合调查、贮存场所已建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混合物数量不属于危废的不足5吨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公司按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改字〔202324号)要求落实整改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15000元(大写:壹拾壹万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925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