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31GTK743
法定代表人:吴**
住所:福鼎市贯岭镇分关家俱产业园A-5号
2023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23年9月8日对你公司总经理苏**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你公司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具体情形为:2023年9月4日你公司1#钢构厂房的木工车间和底漆房正在生产,木工车间配套的布袋除尘器以及底漆房配套的涂装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均未开启,造成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年9月4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吴**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3年9月4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苏**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3.2023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2023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你公司1#钢构厂房木工车间和底漆房正在生产,木工车间配套的布袋除尘器以及底漆配套的涂装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均未开启,造成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4.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苏**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9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1#钢构厂房木工车间和底漆房正在生产,木工车间配套的布袋除尘器以及底漆配套的涂装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均未开启的违法事实;
5.2023年9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和《福鼎市中仕家具有限公司木质家具生产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木料加工生产线设置集尘系统,再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漆房生产时关闭门窗封闭生产,废气经“水帘喷漆除雾+UV光解净化器+活性炭过滤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生产时正常运行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