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瑞宏铝业有限公司)

宁鼎环责改字〔2023〕30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09-22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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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瑞宏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31U7XT38

法定代表人:卢**

住所:福鼎市太姥山镇银川路13号

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省清水蓝天专项检查组对你公司开展检查,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刘**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你公司擅自在熔炼车间一新增1台80t的熔炼炉和炒灰机等设备,同时新增废旧易拉罐作为原料投入生产。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81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3年816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刘**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3.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和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省清水蓝天专项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熔炼车间一新增1台80t的熔炼炉正在生产,同时新增废旧易拉罐作为原料投入生产;

4.2023年8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再生铝系列产品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瑞宏铝业有限公司再生铝系列产品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福建瑞宏铝业有限公司再生铝系列产品改扩建项目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报告》和《福建瑞宏铝业有限公司(熔炼车间二)再生铝系列产品改扩建项目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报告》(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4台30吨熔炼炉、4台25吨保温炉等生产设备已经我局环评审批,且你公司再生铝系列产品改扩建项目不得使用废易拉罐作为原料使用,截至目前共验收了2台30吨熔炼炉和2台25吨保温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1.立即停止新建项目的建设,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投入使用;2.立即停止使用废易拉罐作为原料使用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如你公司拒不停止建设新建项目,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拘留。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15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