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正瑞泰革业有限公司)

宁鼎环责改字〔2023〕29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09-22 15:19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福建正瑞泰革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6282464XH

法定代表人:郭**

住所:福鼎市温州园文渡项目区

(项目地址:福鼎市文渡工业项目区元发路5号

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省清水蓝天专项检查组对你公司开展检查,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1.2023年8月16日检查时你公司3条湿法生产线正在生产,其中1号和3号湿法生产线门窗开启,湿法配料房部分物料桶及空桶呈敞开状态,湿法配料房门口空调帘打开、部分门窗未关闭且墙上有3个直径约1.2米排风扇正在运行,导致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2.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新增1条湿法生产线并投入生产。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81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郭**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3年816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王**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3.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和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省清水蓝天专项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3年8月16日你公司3条湿法生产线正在生产,其中1号和3号湿法生产线门窗开启,湿法配料房部分物料桶及空桶呈敞开状态,湿法配料房门口空调帘打开、部分门窗未关闭且墙上有3个直径约1.2米排风扇正在运行,导致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

4.2023年9月13日你公司提供的《建成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审批材料》复印件(节选),证明你公司应对湿法生产线、配料房采取封闭措施,盛放含挥发性有机物料的容器必须安装密封盖,不能密封的应加装活动盖和集气罩,以及你公司通过建成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为2条湿法生产线及3条干法生产线;

5.2023年9月13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节选),证明你公司湿法生产线、湿法配料口生产时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1.做好湿法生产线、湿法配料房的密闭工作,拆除湿法配料房安装的排气扇;2.对不能密闭的盛放含挥发性有机物料的容器应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3.停止新增的1条湿法生产线建设,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投入使用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15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