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欧荣布业有限公司)

宁鼎环责改字〔2023〕28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09-22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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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

住所:福鼎市温州园文渡项目区

(项目地址:福鼎市文渡工业项目区元发路5号

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省清水蓝天专项检查组对你公司开展检查,2023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王**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1.你公司擅自将部分的污水压滤污泥经袋装后露天堆放在污水处理设施东侧水泥硬化的场地上;2.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上共登记有11个大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至DA011),检查时现场仅有2个15米高排气筒;3.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公司应当对排放废水的总磷和五日生化需氧量每月开展1次检测、色度每周开展1次检测,但你公司未根据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年8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郭**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3年8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王**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行政处罚相关事宜;

3.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和2023年8月24日对你公司受托人王**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清水蓝天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你公司擅自将部分的污水压滤污泥经袋装后露天堆放在污水处理设施东侧水泥硬化的场地上;2.现场有2个15米高排气筒与排污许可证登记的11个排气筒不相符;3.你公司未根据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对排放废水的总磷和五日生化需氧量每月开展1次检测、色度每周开展1次检测工作;

4.2023年8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节选),证明你公司应对排放废水的总磷和五日生化需氧量每月开展1次检测、色度每周开展1次检测以及排污许可证登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共有11个(排放口编号:DA001至DA011);

5.2023年8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两份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LJC20220040-4、SLJC20220040-5),证明你公司已开展2023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的自行监测,但未对排放废水的总磷和五日生化需氧量每月开展1次的检测、色度每周开展1次的检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1.于2023年9月28日前按照规范贮存露天堆放在污水处理设施东侧水泥硬化场地上的污水压滤污泥;2.核对实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数量,并根据实际情况于2023年10月20日前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相关内容;3.立即根据排污许可证的自行监测要求,排放废水的总磷和五日生化需氧量每月开展1次检测、色度每周开展1次的检测工作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15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