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颜庄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宁鼎环责改字〔2023〕27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09-22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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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颜庄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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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

住所:福鼎市龙安工业开发集中区A-45地块

(项目地址:福鼎市龙安工业区金涵路7号

20238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2023年9月6日对你公司受托人林**进行调查询问。经查,你公司已纳入2023年度宁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存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和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1.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已安装联网氨氮自动监测设施,氨氮自动监测设施历史数据显示8月13日4时至15时40分未产生数据,《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故障处理记录表》8月13日有记录氨氮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设备异常,原因为“氨氮设备六通阀内磨损,导致未抽到试剂A,定值”,调阅福建省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显示,8月13日5时至15时氨氮数据均为1.960mg/L不变,但平台上未见你公司有提交8月13日氨氮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的报备记录;2.2023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浓度为1.5mg/L的氨氮标液插入氨氮自动监测设施取样管进行3次比对测试,检测值分别为0.032mg/L、0.028mg/L、0.018mg/L,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表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运行技术指标相关要求。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8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以及2023年9月6日对你公司受托人林**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3823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已安装联网氨氮自动监测设施,氨氮自动监测设施历史数据显示8月13日4时至15时40分未产生数据,《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故障处理记录表》8月13日有记录氨氮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设备异常,原因为“氨氮设备六通阀内磨损,导致未抽到试剂A,定值”,调阅福建省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显示,8月13日5时至15时氨氮数据均为1.960mg/L不变,但平台上未见有提交8月13日氨氮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的报备记录;2.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浓度为1.5mg/L的氨氮标液插入氨氮自动监测设施取样管进行3次比对测试,检测值分别为0.032mg/L、0.028mg/L、0.018mg/L

2.202382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3.2023年823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林**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4.2023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林**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6日你公司提供的《设备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复印件和《在线运维设备运维合同补充协议》,证明你公司委托福州晟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污染源(废水)在线监控系统进行运维及管理,污染源(废水)在线监控系统包含的设备为废水COD在线分析仪、氨氮在线分析仪、PH在线分析仪;

5.2023年8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故障处理记录表》复印件、《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站点巡检记录表》复印件、2023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林**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安装的氨氮自动监测设施8月13日发生故障,运维单位(福州晟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派技术人员过来维护,但并未在福建省自动监控管理平台进行报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三十条第三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1.应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报告;2.于2023年9月22日前完成调试污水排放口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确保氨氮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15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