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31LE9U9N
法定代表人:高**
住所: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贯岭镇贯岭村福兴路5号
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于2023年8月25日对你公司主任检验员李**及检验员吴**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你公司存在不按规范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具体情形为:你公司对车牌为浙A5G9L6的轻型箱式货车进行汽车尾气检测时,检测全过程未插入OBD设备,但仍出具了OBD检查结果为合格的报告,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C“OBD检查”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以及你公司正在对车牌为浙A5G9L6的轻型箱式货车开展汽车尾气检测业务,检测过程全程未插入OBD设备;
2.2023年8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350982012308161056480101),证明车牌为浙A5G9L6的轻型箱式货车出厂日期为2022年2月22日,初次登记日期为2022年8月9日,当日OBD检查结果为合格;
3.2023年8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2023年8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受托人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李**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行政处罚相关事宜;
4.2023年8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5.2023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被委托人李**、检验员吴**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8月16日你公司对车牌为浙A5G9L6的轻型箱式货车开展汽车尾气检测业务过程中全程未插入OBD设备,但仍出具OBD检查结果为合格的报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1.停止违法行为,按规范方式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2.自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回车牌为浙A5G9L6的轻型箱式货车,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该车进行排放检验。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