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鼎市博盛石业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3〕133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09-07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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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鼎市博盛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334XD853

法定代表人:吴**

住所: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白琳镇金山工业园区12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接群众投诉,2023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宁德市福鼎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前往你公司开展夜间厂界噪声监测工作,2023年73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调查询问。经查,你公司存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2023年6月26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根据宁德市福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你公司夜间厂界4个点位的噪声分别为:62dB(A)、61dB(A)、76dB(A)、65dB(A),均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的夜间标准限值:55dB(A)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年6月26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2023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宁德市福鼎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监测工作以及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

2.2023年6月30日宁德市福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鼎环监站(2023)第112号〕,证明2023年6月26日你公司夜间厂界4个点位的噪声分别为:62dB(A)、61dB(A)、76dB(A)、65dB(A);

3.2023年7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吴**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4.2023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2023年6月26日因开展夜间自动锯作业产生工业噪声;

5.2023年6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7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二十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3〕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向我局书面递交《关于请求撤销<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申请》申请撤销我局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并提出以下申辩理由:1.2019年为了响应政府号召,申诉人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标准化厂房建设;2.三年疫情导致申诉人生产经营活动举步维艰贵局做出的宁鼎环罚告字〔2023〕23号,使得申诉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雪上加霜;3.企业本身证件齐全(有环评报告、排污许可证等)且远离居民区,对居民区无影响;4.由于园区和白琳镇政府的周边配套设施尚未完善,客观上造成申述人隔音墙的建设5.噪音监测在厂房红线外1米,无法客观体现该厂噪音对周边环境的真实影响。

我局复核情况如下:

(一)不予采纳第一点陈述申辩意见。标准化厂房建设属于你公司生产经营投资的一部分无法免除你公司作为噪声排放单位,排放噪声时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不予采纳第二点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作出的宁鼎环罚告字〔2023〕2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行政处罚裁量过程中已经对你公司的经济承受能力予以考虑

(三)不予采纳第三点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环评批复以及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另你公司因夜间生产产生噪声问题已多次被投诉举报,对周围居民产生影响,与你陈述申辩理由不相符。

(四)不予采纳第四点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所述园区和政府未完善的配套设施实为厂区外南侧河道步行漫道,而噪声监测点位为东南西北四个方向且经监测,你公司东南西北四个点位的噪声均超标,同时,隔音墙并非为唯一的隔音减噪措施,根据《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关于福鼎市博盛石业有限公司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宁鼎环评202041号)的要求,你公司应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生产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五)不予采纳第三点陈述申辩意见。宁德市福鼎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的噪声监测工作,噪声监测点位均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布设,符合规范要求。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决定维持拟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8月14日《送达回证》、你公司2023817关于请求撤销<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申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考虑你公司未造成一般环境事件等各种污染结果、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两年内违法行为次数为1次(含本次)、1个月以下、主观故意、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配合调查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公司按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改字〔202322号)要求落实整改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9000元(大写:贰万玖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831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