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宝士嘉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宁鼎环责改字〔2023〕25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08-24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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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宝士嘉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2YDQEB2K

法定代表人:郭**

住所:福鼎市温州工业园文渡工业区文渡路9号-8

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2023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复查并对你公司受托人程**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1.配套建设的应急池内存放有约1米深的积水;2.厂区东侧强酸、强碱性液体储罐区围堰内地面防氧树脂开裂。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发现你公司配套建设的应急池内存放有约1米深的积水厂区东侧强酸、强碱性液体储罐区围堰内地面防氧树脂开裂

2.2023年7月5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郭**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3.2023年7月5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程**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行政处罚相关事宜;

4.2023年7月5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宝士嘉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复印件(节选),证明你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我局备案,且文本要求你公司配套建设的应急池平日空置、储罐区围堰内防腐防渗;

5.2023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委托人程**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配套建设的应急池内存放积水,厂区东侧强酸、强碱性液体储罐区围堰内地面防氧树脂开裂的违法事实。

6.2023714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3714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你公司已清空应急池内的积水、厂区东侧强酸、强碱性液体储罐区围堰内地面防氧树脂开裂。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已清空应急池内的积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1.清空事故应急池,确保应急池空置状态2.于2023年9月1日前完成厂区东侧强酸、强碱性液体储罐区围堰地面防氧树脂开裂处的修复工作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17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