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937591712
法定代表人:史**
住所:福鼎市龙安工业项目集中区D-03地块
(项目地址:福鼎市龙安开发区金牛路4号)
2023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2023年7月25日对你公司受托人林**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你公司擅自将一袋沾染有废机油的固体废物堆放在存放有生活垃圾和一般固废的固废堆放场所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沾染有废机油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你公司一袋沾染有废机油的固体废物与生活垃圾、一般固废混存在固废堆放场所内;
2.2023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和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林**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对这袋危险废物粘贴危险废物标识并转移至危险废物储存间贮存;
3.2023年7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史**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4.2023年7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林**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当场已将混合物过磅称重后粘贴危险废物标识并转移至危险废物储存间贮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规范危险废物管理,禁止将沾染物等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固体废物中贮存。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