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8692268X2
法定代表人:潘**
住所:福鼎市龙安港口新城工业园区
(项目地址:福鼎市龙安工业园区岐港路18号)
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固定污染源随机抽查,2023年7月4日对你公司受托人纪**及厂长颜**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根据你公司的《排污许可证》要求,合成革后处理装置的废气需经光电一体机+两个水喷淋塔处理后排放,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后处理装置(印刷机)正在作业,两个水喷淋塔配套的2个喷淋和1个补水用电机未开启,导致两个废气的水喷淋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6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你公司后处理装置(印刷机)正在作业,两个水喷淋塔配套的2个喷淋和1个补水用电机未开启;
2.2023年6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2023年7月4日你公司提供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纪**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3.2023年7月4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4.2023年7月4日你公司提供的《年产1800万米PU合成革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年产1800万米合成革工程一期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意见》(节选)复印件、《年产1800万米合成革工程二期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意见》(节选)复印件、《年产年产1800万米PU合成革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复印件、《年产1800万米PU合成革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节选)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表》(备案编号:宁鼎环备[2019]004)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原有三条湿法生产线、三条PU干法生产线及后处理装置已经环保审批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5.2023年7月4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和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受托人纪**以及厂长颜**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合成革后处理装置生产产生的废气需经光电一体机+两个水喷淋塔处理后排放,但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后处理装置(印刷机)正在作业,两个水喷淋塔配套的2个喷淋和1个补水用电机未开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当场已将合成革后处理装置两个水喷淋塔配套的2个喷淋和1个补水用电机恢复运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合成革后处理装置生产使用时,应确保光电一体机+两个水喷淋塔正常运行。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