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鼎市新盛生态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3〕116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08-09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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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鼎市新盛生态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919051745

法定代表人:林**

住所:福鼎市太姥山镇孔坪村罗坵41-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3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2023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俞**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你公司擅自将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经生物发酵床发酵处理后的粪肥,露天堆放在距离厂区西侧围挡约50米处的空地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发现距离你公司厂区西侧围挡约50米处的空地上露天堆放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经生物发酵床发酵处理后的粪肥;

2.2023年6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3.2023年6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俞**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行政处罚相关事宜;

4.2023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委托人俞**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将经生物发酵床发酵处理后的粪肥露天堆放在距离厂区西侧围挡约50米处空地上的违法事实

5.2023年6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6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3〕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25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12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裁量标准,考虑未造成一般环境事件等各种污染结果、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两年内违法行为次数为1次(含本次)、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主观故意、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配合调查、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的相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按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改字〔202321号)要求落实整改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6700元(大写:陆仟柒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82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