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隆信科技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3〕108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07-31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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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郑**

地址:福鼎市太姥山镇文渡工业区文渡路1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3511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文渡工业区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王**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1.2号车间中位于南侧的中频炉熔炼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集气罩被移至中频炉旁边,未置于中频炉上方,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未运行,大量熔炼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2.3号车间位于北侧的中频炉熔炼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集气罩被移至中频炉旁边,未置于中频炉上方,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未运行,熔炼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3.6号车间的中频炉熔炼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正在运行,但其中一台中频炉配套的集气罩被移至中频炉旁边,未置于中频炉上方,熔炼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511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202351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文渡工业区工作人员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检查时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1.2号车间中位于南侧的中频炉熔炼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集气罩被移至中频炉旁边,未置于中频炉上方,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未运行,大量熔炼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2.3号车间位于北侧的中频炉熔炼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集气罩被移至中频炉旁边,未置于中频炉上方,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未运行,熔炼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3.6号车间的中频炉熔炼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正在运行,但其中一台中频炉配套的集气罩被移至中频炉旁边,未置于中频炉上方,熔炼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2.2023511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3.2023511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王**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行政处罚相关事宜

4.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受托人王**、环保管理员周**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存在3台中频炉熔炼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集气罩被移至旁边,熔炼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违法事实;

5.2023年5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6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3〕2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13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2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考虑你公司未造成一般环境事件等各种污染结果、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两年内违法行为次数为1次(含本次)、1个月以下、主观故意、立即改正、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配合调查、一般废气、不通过处理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二类功能区(工业区)、排放污染物超标状况和小时烟气流量均未能查明,适用最低档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公司按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改字〔202319号)要求落实整改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33300元(大写:壹拾叁万叁仟叁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724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