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鼎市宏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闽宁环罚〔2023〕106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07-31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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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鼎市宏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34AN476G

法定代表人:张**

住所:福鼎市文渡工业区宁和路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3510我局执法人员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同日对你公司受托人张**进行调查询问。经查,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你公司位于生产车间西侧建设2台天然气加热炉,其中一台未根据《福鼎市宏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属制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意见》和《福鼎市宏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属制品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要求建设19.5米高的排气筒,加热炉生产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510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3年5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张**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行政处罚相关事宜

3.2023510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51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以及你公司位于生产车间西侧建设2台天然气加热炉,其中一台天然气加热炉建设19.5米高的排气筒已拆除

4.2023年5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福鼎市宏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属制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意见》(节选)复印件、《福鼎市宏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属制品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加热炉废气应收集后由19.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5.2023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位于生产车间西侧建设2台天然气加热炉,其中一台天然气加热炉配套建设19.5米高的排气筒已于2022年12月拆除的违法事实;

6.2023年5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3〕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13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四)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8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裁量标准考虑你公司未造成一般环境事件等各种污染结果、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两年内违法行为次数为1次(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主观故意、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配合调查、一般废气、已投入生产,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二类功能区(工业区)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经集体讨论研究,我局责令你公司按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改字〔202316号)要求落实整改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0700元(大写:叁万零柒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724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