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919051745
法定代表人:林**
住所:福鼎市太姥山镇孔坪村罗坵41-1号
2023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2023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托人俞**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你公司擅自将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经生物发酵床发酵处理后的粪肥露天堆放在距离厂区西侧围挡约50米处的空地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发现距离你公司厂区西侧围挡约50米处的空地上露天堆放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经生物发酵床发酵处理后的粪肥;
2.2023年6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3.2023年6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俞**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行政处罚相关事宜;
4.2023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委托人俞**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将经生物发酵床发酵处理后的粪肥露天堆放在距离厂区西侧围挡约50米处空地上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对距离你公司厂区西侧围挡约50米处空地上露天堆放的粪肥进行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要求,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