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丰合成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96075576B;住所地:福鼎市文渡工业项目区元发路7号):
2020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三版印刷机生产时配套的废气喷淋塔未开启,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2.1号干法生产线废气喷淋回收塔一台水泵电机密封圈处漏水,喷淋废水经地面围堰破损处渗流至厂房与地面沉降裂隙,向地下渗透。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10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2020年10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王**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3.2020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10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0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检查时你公司1号干法生产线废气喷淋回收塔一台水泵电机密封圈处漏水,喷淋废水经地面围堰破损处渗流至厂房与地面沉降裂隙,向地下渗透,执法人员发现后,工人现场立即对破损水泵电机密封圈进行更换; 三版印刷机生产时,配套的废气喷淋塔未开启;
5.2020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王**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检查时你公司1号干法生产线废气喷淋回收塔一台水泵电机密封圈因老化漏水,导致喷淋废水经地面围堰破损处渗流至厂房与地面沉降裂隙,向地下渗透; 三版印刷机生产时配套的废气喷淋塔未开启;
6.2020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1号干法生产线废气喷淋塔附近围堰已修补。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生产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