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五龙超纤有限公司)

宁鼎环责改字〔2020〕18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0-11-10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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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五龙超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567340700J;住所地:福鼎市文渡工业区宁和路3号):

2020929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废石棉暂存间和DMF废桶暂存间未设置危废信息标识牌;2.DMF精馏残渣危废仓库内装有DMF精馏残渣的吨袋内混堆少量污水处理站化料剂干粉;3.部分沾染物与边角料混合露天堆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9月29我局执法人员和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0929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2020929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以及废石棉暂存间和DMF废桶暂存间未设置危废信息标识牌,DMF精馏残渣危废仓库内装有DMF精馏残渣的吨袋内混堆少量污水处理站化料剂干粉,部分沾染物与边角料混合一同露天堆放;

3.2020年9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202010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张**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4.202010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2020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废石棉暂存间和DMF废桶暂存间未设置危废信息标识牌,DMF精馏残渣危废仓库内装有DMF精馏残渣的吨袋内混堆少量污水处理站化料剂干粉,部分沾染物与边角料混合一同露天堆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1.设置危废暂存间危废信息标识牌;2.妥善处理DMF精馏残渣吨袋内混堆的袋装污水处理站化料剂干粉;3.贮存沾染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沾染物混入边角料中贮存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2020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