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鼎环责改字〔2020〕17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0-11-10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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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20333G;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湖街):

2020年10月30日夜间,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福鼎宝龙世家(B地块)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依法办理午(夜)间施工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夜间混凝土砼浇筑施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10月30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委托张*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行政处罚相关事宜;

2.2020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30日夜间对你公司承建的福鼎宝龙世家(B地块)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0年10月30日夜间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承建的福鼎宝龙世家(B地块)工程项目正在进行夜间混凝土砼浇筑施工;

4.2020年11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2020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依法办理午(夜)间施工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夜间混凝土砼浇筑施工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夜间或午间作业的,依法报经批准并予以公告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2020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