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超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3501670460;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墨城工业小区B01):
2020年9月22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停放于福鼎市桐城派出所停车区内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擅自跨省转移废旧铅酸蓄电池。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9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2020年9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福鼎市公安局桐城派出所出具的受托人身身份信息,证明你公司委托张**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行政处罚相关事宜;
3.2020年9月22日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已取得废旧铅酸蓄电池收集及贮存的资格;
4.2020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9月22日对你公司停放于福鼎市桐城派出所停车区内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的情况;
5.2020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检查时你公司停放于福鼎市桐城派出所停车区内的小型普通客车车内堆放着废旧铅酸蓄电池;
6.2020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擅自跨省转移废旧铅酸蓄电池。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