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夏**)

闽宁环罚〔2020〕107号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0-09-22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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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公民身份号码:略,住址:略,福鼎市浙南冷作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福鼎市浙南冷作机械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65,我局执法人员对福鼎市浙南冷作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南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浙南公司钢结构件电焊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擅自在福鼎市工业园区双岳项目区F-12投入生产。

你任职的浙南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鉴于此,我局于202078日依法向浙南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012号),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建设钢结构件电焊加工项目,在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投入使用。

202097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028号),明确告知你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065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065对浙南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202065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检查时浙南公司正在生产,以及现场生产设施设备情况;

3.202073日浙南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浙南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20207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夏**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浙南公司钢结构件电焊加工项目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于20195月设备安装完并投入生产以及你是浙南公司的董事长,负责公司所有的事务

5.202078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浙南公司于当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2012);

6.202097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于当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028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宁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第一册)》第五点关于“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浙南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大写:贰拾捌万元整)。

由于你是浙南公司钢结构件电焊加工项目的负责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宁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第一册)》第五点关于“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6.5万元(大写:陆万伍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纳后,你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2020915